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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称评审将迎来重大变革!

发表日期 2026-03-27 09:36:58    48

当下,职称评审的严格程度正可谓是节节攀升!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则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此次修订有诸多重大调整,这也意味着我国职称评审正式开启了信用管理的新时代。

1、诚信档案与全国平台实现联动

此次修订的关键亮点,是把职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正式纳入信用记录体系。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要是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属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等情况,会被明确认定为失信行为。

新规清楚地指出,失信行为会被记录到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里,记录期限长达3年,而且相关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这意味着什么呢?一旦涉及造假行为,申报人在3年内就别想申报职称了。违规成本之高,是前所未有的。

诚信档案与全国平台实现联动

陕西省已经率先行动起来了,在2026年初发布的《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要是申报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填报信息不实,就会取消其当年参加评审的资格,并且记入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都不能申报职称评审。

2、离退休人员申报资格被明确排除

新规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变革,是对离退休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进行了明确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报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既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也不能取得职称。

申报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既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也不能取得职称

这一规定,直接把退休后补评或突击评职称的路给堵死了。

过去,有些离休或退休人员想通过“补评”职称来提高待遇或者为职业生涯画上圆满的句号。现在,这条路已经被明确禁止了。

这一规定在地方层面也得到了落实。扬州市邗江区在2026年职称初定工作通知中明确提到: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能申报职称;石家庄市桥西区的考核认定工作同样强调离退休人员不能申报;安徽省的政策问答也明确表示: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能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3、全链条约束:专家与工作人员也受监管

以前,职称评审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申报人身上。但这次修订,把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失信惩戒的范围,形成了全链条的约束机制。

要是评审专家有明显不公、违规打分等行为,或者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都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审不再是一个可以随意操作的过程,而是有依据可查、有责任可追究的。

评审不再是一个可以随意操作的过程,而是有依据可查、有责任可追究的。

陕西省的政策也强调:要是评审专家有相关违规行为,会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还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4、投票门槛提高,评审更加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对评审投票规则进行了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之后,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要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并且达到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1/2以上,评审才算通过。

这一“双过半/双三分之二”的规则,有效避免了因为专家缺席导致通过率失衡的问题,让评审结果更加公正、客观。

5、回避制度更加严格

这次修订把回避制度从“自觉申请”变成了“发现即通知回避”,增加了刚性约束。

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要是和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关系,就应该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是发现这种情况,就要通知相关人员回避。

“人情评审”“关系评审”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了。

6、非公经济组织与自由职业者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私企员工和自由职业者来说,这次修订是个好消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同等保护,并且要履行同等义务。

这意味着,以前申报无门的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

各地已经开始落实这一政策。石家庄市桥西区明确表示,自由职业者可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履行推荐、考核、公示等程序。任城区也强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要是符合规定条件,都能考核认定相应初级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原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栏目,在“意见征集”中提出意见。

  2. 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 电子邮箱:mailto: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第三款修改为:“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并需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并且达到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1/2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回避。”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后取得职称。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等实施信用管理,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对所实施职称活动范围内已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和汇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三)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申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等处理措施。申报人通过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撤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职称工作的首部部门规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暂行规定》从2019年施行以来,对于依法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有效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以进一步优化评审要求,提升评审管理服务水平。另外,少数地方在职称评审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依据不足、手段有限,所以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以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信用管理。

二、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主要聚焦在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重点问题上,一共修改了《暂行规定》的10条条文,新增了5条条文。目前《修改决定》一共有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评审监管,压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等职责,压实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一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第九条)

(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诚信体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这次重点对信用管理方面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三是明确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为开展失信认定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完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活动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三)完善评审要求,优化评审服务。一是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并需履行同等义务,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二是完善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完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正期限、评审通过表决要求等规定,强调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维护评审客观公正。(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