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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重新定位

发表日期 2023-04-12 15:22:00    1479

文章从政府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中的霸主地位、职能转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三个方面出发,对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重新定位进行全面论述。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服务 政府信息服务

  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政府长期以来自然地成为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并致使政府信息资源等同于公共信息资源,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府信息资源服务模式。然而,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国家与社会在信息资源服务范围、手段、理念等方面日益分化,继续沿用政府单方面的信息资源服务体系来代替整个公共信息服务,显然有失偏颇。因此,我们需要对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范围重新定位。

  一、假设

  学术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说法是:鉴于政府掌握了社会信息资源的80%,其信息来源之多、范围之广和内容之丰富是其他组织难以比拟的,各种政务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和决策咨询信息等,也主要由政府调控;因此,在传统认识上,有把政府信息服务等同于公共信息服务的趋势。
  笔者先假设:公共信息服务=政府信息服务,且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则目前公共信息服务(或政府信息服务)应达到以下状态:(1)公共信息服务类型多样。大略而言,有信息开发服务、信息传递与交流服务、信息加工与发布服务、信息提供与利用服务、用户信息活动组织与信息保障服务、信息检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遵守开放原则、便民原则、效率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免费原则和平衡原则。(2)公共信息服务客体的多样性。具体表现在内容的多样化和载体的多样化两个方面:从内容上看,不仅有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源,还有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信息;从载体上看,不仅有传统纸质载体的信息资源,还有现代数字信息资源。(3)公共信息服务方式的多元化。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并存,普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二、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

  在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服务基本属于自产自销型,往往定位于自我服务,内部使用;且部门纵向容易横向难,管理容易服务难,缺乏面向社会进行信息收集、管理和发布信息的意识和规范。对此类问题,我们需要创新政府信息服务观念、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资源、服务过程和服务技术。兹针对前面提及的应该达到的状态,试逐一分析:
  首先,公共信息服务类型应多样,而政府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十分有限,面向公众的服务往往局限于政府法规、文件等静态信息的公告,浅层次信息服务居多,深层次信息开发明显不足。
  其次,服务客体应呈现多样性,而政府信息服务对象却呈现单调性。以前基本上属于自产自销性质,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行政系统内容的决策型用户。因此,工作落脚点必然集中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而且仅仅固定在特定的工作人员与部门间。面向社会的综合类信息服务则停留于形式化、表面化甚至是突击化阶段,尤其是对企业在生产战略、市场开发及前景预测等方面缺少有针对性的信息指导。
  最后,公共信息服务方式应多元化,而实际情况是,政府已习惯于以领导者身份自居,缺乏信息深加工的主动服务和纵深服务,也少有面向众的自觉信息提供;除宣传功能外,政府信息服务的指导功能、监督功能、咨询功能等十分薄弱。
三、重新定位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前面提到的假设(公共信息服务等于政府信息服务,且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不能成立。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地位。

  1、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霸主地位的重新定位。
尽管传统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利的代表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共信息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但公共信息内容的广泛性和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信息服务主体应从政府拓展到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同时,“公共性”的本质内涵也从另外的角度决定了:公共信息服务的客体和任务,是根据公众信息需求提供信息服务。这样,公众对信息提供的满意度就成为衡量信息服务效果的关键尺度。所以,无论哪一类组织,只要能够准确、快捷地提供公众需要的信息,就易于形成组织与公众的双向信息沟通与回应机制,这也是开展信息服务的前提条件。
换言之,应形成以政府为主体、企业和第三部门为补充的公共信息服务多元化模式。即:(1)政府提供与政府公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源。如:政治选举信息、国家安全信息、人事行政信息、财务行政信息以及政府机关管理信息。(2)出于企业声誉、竞争以及产品策划需要,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利益化过程中,企业可以向社会提供的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如:企业资信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3)第三部门可以提供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信息。如:教育、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方面的信息、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2、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职能的重新定位
我国学者岳经纶曾经撰文总结了政府在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价值取向调整过程中的管理观念变化。他认为,引人注目的转变表现在:(1)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即政府不是全能的社会资源配置者。(2)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即政府行政的本质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管制只是服务的基础。(3)维持行政向创新行政转变,即政府官员要积极创新,克服不作为的被动心态。(4)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即政府要根据法定规则而不是长官意志进行决策、行政。(5)“效率淡漠”向“效率至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而第二点和第五点势必以公共信息服务的推进为基础和前提。因此,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应由“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从宏观上对各类信息服务进行规划协调和整体调控。

3、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服务广度和深度的重新定位
政府信息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面向机关内部的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以下称作外向型政府信息服务),二是面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以下称作内向型政府信息服务)。
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特征在于其权威性和控制性,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则带有私人性和营利性动机,而第三部门信息服务的特征是其民间性和自治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循信息流动规律,理想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应该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社会系统,而不是传统政府独家垄断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政府信息服务范围广泛,但政府可以让渡一部分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权利给企业和第三部门。(1)从服务广度来说,政府只需提供与政府公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源,如政治选举信息、国家安全信息等政策性信息;关于社会公共事务性信息则可交由第三部门或NGO机构办理;而与企业利益挂钩或者出于企业声誉、竞争以及产品策划需要向社会提供的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可由企业独立承办。(2)从服务深度来说,政府可把凭借自身优势把重点集中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工作上,而对于信息的整理、加工、开发等需要深度挖掘的工作可让渡给企业办理。只是对于需要保密的信息,政府应与企业以契约的形式加以约束。

四、结语

衡量信息服务效果的关键性尺度就是公众对信息提供的满意度。因此,政府应利用它所处的特殊地位,及时搜集、整理各方面信息,将其传递到各方面去,并让出一部分权利给企业和第三部门或NGO,且重点扶持第三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使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达到自给自足。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信息产品实现规模化、标准化。这样,才会体现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因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市场损害。